酒駕加重處罰裁罰新制今天上路,警政署展開首波全國性擴大酒測,今晨零點剛過十多分鐘,花蓮吉安分局警方就查獲適用新制罰則的第一個違規駕駛人,警員在吉安鄉中山路二段,攔測吳姓酒駕男的呼氣酒測值高達○.七五毫克,但他無視於新制,照樣駕駛自小客車,警方將以新制開罰,除了他已涉刑事部份的公共危險罪外,以他的呼氣酒精濃度,將面臨最高七萬四千元的罰款。
四犯就起訴? 不適用全國
另在南投地方法院未同意「三振條款」前,對第四次犯者,應以起訴為原則。法務部認為,檢方辦案應隨著個案調整,投檢的做法不一定適用於全國各地。
新法今上路 最重罰9萬
酒駕新法今天上路,罰鍰上限從六萬元提高至九萬元,相關裁罰標準也都提高約一.五倍,對有累犯(五年內兩次)和拒測等行為,都直接開罰九萬元。
警政署實施的全國性擴大酒測執法,除平時每月的兩次,本月增加一次,加上各地警察局每月自辦兩次,以及各警分局自辦四次,總計每月各地將有九次的酒測勤務。本月的三次全國性擴大酒測,分別為今天、十一日與廿三日。
南投地檢署表示,由於新制對酒駕的罰鍰提高,因此已通知署內的檢察官,對酒駕涉犯公共危險罪的被告,偵辦原則也將隨之略有更改。對於初犯者,盡可能諭知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,而諭知緩起訴處分金,因可以抵交通罰單,為避免被告誤會一事二罰,因此處分金額不要低於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」的罰鍰金額。
投檢提高緩起訴處分金
在新制未上路前,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金,配合交通罰鍰的上限金額,大多訂為五萬五千元以內,今起因罰鍰金額提高,也請檢察官參酌來訂定緩起訴處分金的金額。
檢方還說,地檢署已與南投地院溝通,希望法院支持三度觸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者,判七個月以上有期徒刑,且不得易科罰金的「三振條款」。在尚未取得地院同意前,請檢察官對二、三犯者,不宜再諭知緩起訴處分,而應予聲請簡易判刑。至於第四次犯者,就須起訴。
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,南投地檢署做法不一定適用於全國各地,因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,被告財力、態度也不一樣,加上每個地區經濟條件不一樣,因此緩起訴處分金很難有統一標準。至於四犯起訴,也是要看個案狀況才能決定,有些酒駕的例子,第一次就被起訴,當中牽涉許多變數。
花蓮民宿網轉載發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