臨時不能去了,訂金拿得回來嗎?這是訂民宿最常見的爭議,而且多數人不知道這件事有全國統一的規定,不是民宿說了算。
依據是「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這份規定由交通部訂定(2012 年施行、2017 年修正),適用於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、旅館、民宿訂房——民宿也在裡面。
民宿可以訂得比規定對旅客更有利,但不能更嚴苛。 違反規定的契約條款無效;業者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不改的,可處三萬到三十萬元罰鍰。
實務上記住兩件事:
- 民宿的取消規則如果明顯比法規嚴格,你可以主張照法規走。
- 訂房時把取消規則的截圖或 LINE 對話留著,這是發生爭議時最有用的東西。
定金最多只能收三成
規定寫得很明確:定金不得超過房價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。只有一個例外——預定住宿日是連續三天以上的連假,定金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五十。
所以如果一般日期的訂房要你先付超過三成,那已經超過規定了,可以直接提出來。
退多少,看你提前幾天通知
以下是規定的級距,講的是定金要退還的比例:
- 住宿日前 14 日以前通知:退 100%
- 前 10 到 13 日:退 70%
- 前 7 到 9 日:退 50%
- 前 4 到 6 日:退 40%
- 前 2 到 3 日:退 30%
- 前 1 日:退 20%
- 當天才說、或根本沒通知:業者可以不退
看得出來規則很簡單:越早講,退越多。所以決定不去的那一刻就通知民宿,不要拖——每拖幾天,能拿回來的就少一截。
三種特殊情況
天災等不可抗力:因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契約無法履行,業者應該無息退還你已付的全部定金與其他費用。這是規定明訂的,不是民宿通融。颱風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通常是判斷依據。
民宿方取消:如果是可歸責於業者的原因(超賣、設備故障等)導致無法履行,你可以請求房價總金額一倍的損害賠償;如果是業者故意的,可以請求三倍。
改期不等於取消:很多民宿願意讓你改到別的日期,這通常比取消划算得多。先問能不能改期,再談退款。
付訂金的時候要注意
- 匯款後留下紀錄,並跟民宿確認收到。
- 定金超過三成就要提出來問(連假除外)。
- 如果對方要求全額預付又不給書面規則,要提高警覺。
- 透過本站找到民宿是直接聯絡業者,本站不收訂金、不經手金流,付款是你跟民宿之間的事,請直接跟業者確認匯款帳戶。
遇到爭議怎麼辦
先跟民宿溝通,多數是誤會或溝通不良。真的談不攏,可以向民宿所在縣市的觀光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,民宿是有登記的合法業者,主管機關找得到人。
法規原文可以在交通部觀光署法規資訊網查到「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本文整理自該規定,實際適用仍以最新公告條文為準。
站上每一家民宿都標示民宿登記證編號,那是政府核發的合法登記,出問題時這個編號就是憑據。這也是為什麼訂房前確認對方是合法登記民宿很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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想找民宿的話,依需求找民宿可以照包棟、親子、寵物、停車場等條件篩選,每一家都對得上交通部觀光署的合法登記名單。